留置权的行使需要通知吗?
我在和别人的业务往来中享有了留置权,但是不太清楚在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需不需要通知对方。如果不通知就直接处置留置物,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呢?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留置权行使通知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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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留置权的行使是否需要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已经约定了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那么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行使权利一般不需要额外通知。但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留置权人就需要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限,这其实就意味着需要通知债务人。因为只有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才知晓债务履行期限以及自己的权利状态。如果不通知债务人,直接处置留置物,可能会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留置权的行使不合法。而且在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时,要参照市场价格,这也是保障债务人利益的一种方式。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留置权人最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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