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租赁发票后还需要交钱吗?


在开具租赁发票后是否还需要交钱,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租赁涉及到的一些常见税费。在租赁业务中,通常可能会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出租方为个人时)或者企业所得税(出租方为企业时)等。 开具租赁发票本身,其实是出租方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环节。一般来说,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可能会按照规定征收部分税费。以增值税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费。如果缴纳了增值税,就需要根据当地规定的税率缴纳这些附加税费。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地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和1%(其他地区)。 房产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不过,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印花税则是根据租赁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对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但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如果在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已经足额征收了上述所有税费,那么开了租赁发票后就不需要再额外交钱。但如果税务机关只征收了部分税费,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比如出租方有其他未缴纳的税费义务等,那么可能还需要继续交钱。为了确保准确合规,建议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具体的纳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