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
我想弄清楚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到底是过失还是故意。我不太理解这个概念,因为感觉在工作中疏忽和故意不履职好像不太好区分。就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玩忽职守罪在这方面是怎么界定的,有没有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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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而故意犯罪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 玩忽职守罪主要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本质在于行为人因为疏忽、懈怠等原因,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而不是主观上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分开规定,滥用职权罪更多体现为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过失犯罪。 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疏忽大意,没有认真审核相关文件,导致错误决策,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就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特征,是因过失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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