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是否存在结果加重犯?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里,过失犯罪的情况。比如不小心犯了个小错,但最后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这种算不算是结果加重犯呢?就像我在一些新闻里看到的,有人因为疏忽大意导致了很严重的伤亡,这是不是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呀,一直不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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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学领域,结果加重犯指的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简单来说,就是本来犯的是一个小罪,但因为这个行为导致了更严重的后果,法律就会对其加重处罚。 那么过失犯罪有没有结果加重犯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国《刑法》中存在不少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一般情况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重大事故,到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些更严重的结果,就是交通肇事罪这个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情形。 另外,像《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是典型的过失犯罪结果加重犯的体现。所以,过失犯罪是存在结果加重犯的,当过失行为造成了比基本犯罪构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时,法律会根据相应规定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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