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首先,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它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例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其次,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了对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从业人员享有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比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再者,在监管方面,新安全生产法也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措施。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