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为限制大股东权利有哪些制度?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大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高,往往在公司决策中拥有较大的话语权。然而,这种权力若缺乏有效制衡,可能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公司的整体利益。新《公司法》为了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设计了一系列限制大股东权利的制度。 首先是表决权限制制度。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一制度避免了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为自身利益而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从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就是说,在这种涉及大股东自身利益的担保事项表决中,大股东不能参与投票,防止其滥用权力。 其次是累计投票制度。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一制度使得小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能够将自己的表决权集中于特定的候选人,增加了小股东推选代表进入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绝对控制。 再者是股东提案权制度。新《公司法》赋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一制度为中小股东提供了表达自己意见和诉求的渠道,使他们能够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自己关心的议题,参与公司重大决策,避免大股东完全主导股东大会的议程。 另外,还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侵害,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赋予了股东在公司利益受损时的救济手段,即使大股东控制的公司管理层不愿意采取行动维护公司利益,小股东也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保护公司和自身的利益。 最后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根据新《公司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一制度为对公司重大决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提供了退出公司的途径,避免大股东利用其控制权强行推进可能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策。当小股东不同意公司的某些重大决策时,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总之,新《公司法》通过上述一系列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股东的权利,平衡了公司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了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