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中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如何判刑的,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我最近对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挺关注的,就想了解下如果有人生产、销售劣药,在新刑法里到底会怎么判。我想知道不同危害后果对应的具体量刑标准,以及法律依据是什么,希望能有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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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简单来说,就是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并且这些药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般是指药品致使多人出现轻伤、重伤等情况。“后果特别严重”,比如造成人员残疾、死亡等极其严重的后果。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生产并销售劣药,导致部分患者身体不适,经过鉴定达到了轻伤标准,那么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交罚金。要是因为这些劣药导致有人死亡,那就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仅要交罚金,还有可能被没收财产。 相关概念: 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和以劣药论的药品。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是劣药,符合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以劣药论: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③超过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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