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有哪些?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传唤的适用对象。传唤主要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还没严重到需要采取逮捕或者拘留这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时,就可以使用传唤让其到案接受询问。这就好比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只是有一些嫌疑,但现有证据还不足以对其进行逮捕或者拘留,这时就可以先通过传唤了解情况。 其次,传唤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意味着,司法机关进行传唤必须有相应的证明文件,以保证传唤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下,虽然可以口头传唤,但也有相应的记录要求,以确保整个过程的规范。 再者,传唤的时间限制。该法同样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时间的不间断讯问,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最后,被传唤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传唤人有义务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询问。同时,被传唤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比如有权知道自己被传唤的原因和依据,有权在被讯问时为自己进行辩解等。司法机关在进行传唤和讯问过程中,也需要保障被传唤人的这些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