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时哪些情形可认定为有新的证据?


在申请再审的程序中,新的证据对于案件的重新审理和改判往往起着关键作用。那么,哪些情形可认定为有新的证据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比如说,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审庭审结束前,有一份关键的合同补充协议被存放在某个仓库中,由于仓库管理混乱一直未被找到。庭审结束后,仓库进行整理时才发现这份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就可以被认定为新的证据。因为它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存在,但当事人基于客观原因未能在当时发现它。 第二种情形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例如,在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某些证据存放在对方公司的服务器中,当事人在原审庭审结束前虽然知道这些证据的存在,但由于客观上无法进入对方服务器获取,直到庭审结束后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才取得这些证据,这种情况下该证据也可认定为新证据。 第三种情形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比如在一个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审依据的是某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申请再审时,原鉴定机构经过重新鉴定,推翻了原来的鉴定意见,那么这个新的鉴定意见就属于新的证据。 另外,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这就要求该证据确实具有足够的证明力,能够对原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或者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比如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但原审法院未对该证言进行质证和认证。而这份证人证言能够清晰地证明借款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不一致,足以推翻原判决,那么这份证人证言就可以被视为新的证据。 总之,申请再审时对于新证据的认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严格条件的。当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仔细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是否符合新证据的标准,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