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继承法有哪些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编“继承”部分对原《继承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我们可以把这些修订看作是所谓“新继承法”的最新规定。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重要的变化: 首先,在遗产范围方面,原《继承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遗产范围,而《民法典》以概括式的表述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大大扩大了遗产的范围,比如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形式也可能被纳入遗产范畴。这一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其次,关于继承人范围与代位继承。《民法典》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代位继承人范围。简单来说,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同时,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兄弟姐妹的子女也能代位继承。这一变化体现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再者,遗嘱形式和效力规则有了改变。《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对于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此外,《民法典》废除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最后,遗产管理人制度也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大亮点。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等工作。这一制度有助于确保遗产的妥善管理和公平分配,其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