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对于工伤职工获得合理的赔偿和待遇至关重要。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新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以及其近亲属都有权利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其次,是申请的时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然后,看鉴定的流程。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接着,再说鉴定的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国家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出的。目前我国使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该标准将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最后,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总之,新劳动能力鉴定规定涵盖了申请主体、时间、流程、标准以及再次鉴定等多方面内容,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