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有哪些新规提案?


民法典其实将婚姻法相关内容整合进了婚姻家庭编,目前并没有专门以“民法典婚姻法新规提案”这样的形式存在,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较于之前的婚姻法有诸多新规定。 首先,在结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就意味着,以前隐瞒重大疾病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现在则是可撤销,给予了另一方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其次,关于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 再者,在财产分割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注重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存在过错,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能会适当多分财产。 此外,对于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一规定更加重视子女的真实意愿和权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