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什么新规定?
我想了解下现在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以前比有啥新规定。我不太清楚在新规定下,哪些案件是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这些新规定对案件的处理流程会不会有影响,所以想咨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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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法律监督等特定领域。过去,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范围相对较广。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对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有了新的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新规定明确了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聚焦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犯罪,这有助于突出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这一调整也体现了司法机关之间分工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程序,确保了检察院直接受理重大案件时的审慎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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