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离婚有什么新规定?
我是一名退伍军人,现在和配偶感情出现了问题,打算离婚。但我不知道退伍军人离婚有没有特殊的规定,和普通人离婚是不是一样的流程。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针对退伍军人离婚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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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离婚其实和普通公民离婚在大部分情况下遵循相同的法律规定,但也有一些特殊之处需要关注。 首先,从离婚方式来说,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退伍军人和配偶协商一致,按照正常的离婚登记流程办理即可。 而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面有几种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涉及到财产分割时,对于退伍军人的一些特殊财产,比如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所以,退伍军人离婚时,要综合考虑这些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好离婚相关的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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