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闻侵权有哪些抗辩事由?

我是一家媒体的工作人员,最近我们报道了一个事件,结果被当事人以新闻侵权为由起诉了。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新闻侵权有哪些可以用来抗辩的理由呢?这些理由在实际的法律纠纷中是如何起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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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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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新闻传播媒介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常见如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而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以下为你介绍新闻侵权常见的抗辩事由: 一是内容真实。这是新闻侵权中极为重要的抗辩事由。新闻报道的内容如果是真实发生的客观事实,那么一般不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也就是说,只要新闻内容是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上述除外情形,新闻媒体就可以以此抗辩。例如,媒体报道某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并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该企业确实存在污染行为,那么媒体的报道就是基于事实,不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 二是公正评论。如果新闻媒体是基于公共利益对涉及公共事务的事项进行公正、客观的评论,即使评论可能对他人的名誉等产生一定影响,也不构成侵权。评论应当是基于客观事实,且没有恶意攻击、诽谤等不当行为。比如,对于一部公众关注的电影,媒体进行评价,指出其在剧情、表演等方面的优缺点,只要是基于电影本身的表现,并且是客观的评价,就属于公正评论。这也是符合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合理范畴,法律予以一定的保护。 三是权威消息来源。当新闻报道的内容来源于权威机构发布的信息时,新闻媒体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权威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依据相关法律精神,新闻媒体有合理信赖权威机构发布信息真实性的权利。例如,政府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某企业的违规行为,媒体进行如实报道,即便后来该企业认为报道损害了其名誉权,媒体也可以以消息来源于权威部门进行抗辩。 四是受害人同意。如果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之前,获得了相关当事人的同意,那么也可以作为抗辩事由。比如,某明星同意媒体对其公益活动进行报道,那么在报道过程中,只要没有超出同意的范围,就不构成侵权。这种同意应当是明确的、自愿的,并且最好以书面等形式固定下来,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总之,在新闻侵权纠纷中,新闻媒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这些抗辩事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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