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从新闻媒体侵权案来看名誉权该如何保护?

我看到一起新闻媒体侵权案,媒体报道不实内容损害了他人名誉。我想知道在这种新闻媒体侵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的名誉权该怎么去保护呢?具体有哪些途径和方法呢?很困惑,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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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权保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有权利让自己的名声不被别人恶意破坏。在新闻媒体侵权案中,名誉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为名誉权的保护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还是像新闻媒体这样的组织,都不能通过侮辱、诽谤等手段去损害他人的名誉。 当遇到新闻媒体侵权损害名誉权的情况时,首先可以要求新闻媒体及时停止侵权行为。比如,如果媒体发布了一篇不实报道损害了他人名誉,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媒体立即删除这篇报道,停止继续传播不实信息。这是基于《民法典》中关于停止侵害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其次,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新闻媒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媒体应该通过合适的方式,比如在相同的平台或者渠道发布更正声明,向公众澄清事实,消除之前不实报道对被侵权人造成的不良影响。这也是法律赋予被侵权人的权利,目的是尽可能地恢复被侵权人名誉的原状。 再者,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新闻媒体赔礼道歉。赔礼道歉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重要的是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同时也表明侵权人对自己侵权行为的认识和悔悟。法律规定,侵权人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向被侵权人表达歉意。 如果因为新闻媒体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经济损失可能包括因名誉受损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如商业合作的中断、客户的流失等带来的损失。同时,如果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新闻媒体侵权大多是侵权责任,但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有类似的法理依据。 如果新闻媒体拒绝承担上述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在诉讼过程中,被侵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新闻媒体存在侵权行为,比如不实报道的内容、报道的传播范围等。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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