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是否还有探视权?


在探讨不给抚养费是否还有探视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抚养费和探视权的基本概念。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其目的在于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所需,让孩子能够在物质层面得到应有的支持。而探视权,也称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有助于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保障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并且强调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中止探视权的情形,即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会由法院依法中止。 那么不给抚养费和探视权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虽然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视权都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给付抚养费是一种金钱上的义务,而探视权是一种身份上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没有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就直接剥夺其探视子女的权利。因为探视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让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情感联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如果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支付,还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保障抚养费的支付。 综上所述,不给抚养费的一方通常是有探视权的。不过,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双方应该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通过法院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