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以后有哪些不予起诉的情形?
我家人之前被批准逮捕了,现在我们很担心他的情况。听说批准逮捕后也有可能不予起诉,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批准逮捕以后有哪些情形是可以不予起诉的呢?这样心里也能有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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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批准逮捕以后确实存在不予起诉的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案件存在这些情况,即便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检察院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虽然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情节比较轻微,比如犯罪手段并非十分恶劣、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较小等,并且符合刑法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条件,检察院就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不起诉。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意味着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还是觉得证据不够充分,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就不能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而要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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