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什么?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听说有同事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好像涉及职务侵占罪。我不太明白这个罪名,想知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具体指的是什么,它和一般的犯罪客体有啥区别,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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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指的是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伤害到了什么。对于职务侵占罪,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职务侵占罪中,犯罪人利用自己在单位担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就侵犯了单位对财产的所有权。比如,公司的财务人员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这就侵害了公司对这笔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这里明确指出了该罪的侵害对象是本单位财物,也就表明了其客体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与其他犯罪客体不同的是,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有特定的范围,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它和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类犯罪有所区别,这些犯罪并不要求犯罪人利用职务便利,而职务侵占罪则强调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如果行为人没有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或者虽然侵犯了财产但不是利用职务便利,那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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