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我前段时间把一些贵重物品寄存到了朋友那里,当时没签什么正式合同,就口头说了一下。现在我有点担心自己在这个保管关系里的权益和责任。我想知道在保管合同里,我作为寄存人有什么义务和权利呢?万一出了问题,我该怎么做才合法合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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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和权利是保障保管关系顺利进行的重要内容。下面将分别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来看寄存人的义务。


其一,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如果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这意味着,寄存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保管费用,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其二,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比如,寄存的物品是易碎品或者易腐蚀品,寄存人就有义务告知保管人,以便保管人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规定,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这是为了避免在保管物出现问题时,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接下来,再看寄存人的权利。


其一,领取保管物的权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无论保管合同是否约定了保管期限,寄存人都有权在自己需要的时候取回保管物。《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其二,要求保管人返还孳息的权利。如果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产生了孳息,寄存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该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如存款利息、果树结的果实等。《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其三,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如果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寄存人有权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了解这些义务和权利,有助于寄存人在保管关系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促进保管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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