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负有哪些义务?
我最近在和一家公司谈合作,在这个过程中了解到了他们一些商业秘密。我不太清楚自己对这些商业秘密有什么义务,害怕不小心违反了法律规定,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要承担哪些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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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是较为常见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对这些商业秘密负有怎样的义务呢?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企业特有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企业采取了保密手段保护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也就是说,不能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比如,不能和竞争对手分享,也不能在公开场合随意提及。即使合同最终没有订立成功,保密义务依然存在。 此外,当事人还不能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将商业秘密用于与合同目的无关的、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比如,利用知悉的商业秘密生产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者利用商业秘密进行其他谋取私利的活动。 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损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总之,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的当事人,要严格遵守保密和不不正当使用的义务,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商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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