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承揽人的法定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按照约定完成工作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就意味着承揽人必须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完成工作,不能擅自更改工作的内容、质量、数量等方面的要求。比如说,定作人要求制作一个特定尺寸和样式的家具,承揽人就必须按照这个标准来制作,不能随意改变。 其次是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承揽人要依靠自己的能力来完成主要的工作部分,不能随意将主要工作转包给他人。不过,如果定作人和承揽人在合同中约定可以转包,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例如,一个装修工程,承揽人应该亲自组织人员完成装修的主要工作,而不能把整个工程都转给其他装修公司。 再者是合理使用材料的义务。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若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这是为了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避免因为材料问题影响最终的交付成果。比如,在制作服装时,如果定作人提供了布料,承揽人就不能私自用其他布料替换。 然后是接受监督检验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验,是为了确保工作能够按照要求顺利进行。承揽人不能拒绝定作人的合理监督检验要求。例如,在建筑工程中,定作人有权到施工现场查看工程进度和质量,承揽人应当配合。 还有是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交付的工作成果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制作的机器设备要能够正常运行,并且要提供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最后是保密义务。《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在承揽工作中,承揽人可能会接触到定作人的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承揽人有责任为定作人保密,不能将这些信息泄露给他人,也不能私自留存相关的复制品或技术资料。例如,为企业开发软件的承揽人,不能将企业的软件代码泄露给其他公司。 总之,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需要履行多项法定义务,这些义务是保障定作人的合法权益和承揽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依据。承揽人应当严格遵守这些义务,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