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有哪些?


职业经理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职业经理人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所在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具体来说,职业经理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职业经理人在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比如,一家电子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就不能同时自己开办一家电子公司或者到竞争对手的电子公司兼职。这是为了防止职业经理人利用在公司获得的商业秘密和资源,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职业经理人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需要遵守与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这个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在这个期限内,职业经理人不能到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从事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例如,一位从化妆品公司离职的职业经理人,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能到另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也不能自己开办化妆品公司。 同时,公司需要按照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职业经理人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职业经理人可能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如果职业经理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就需要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公司还可以要求职业经理人赔偿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总之,职业经理人应该清楚自己的竞业禁止义务,遵守相关规定,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