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什么样的?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认定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特征要件,强调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例如,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就开展所谓的“投资理财项目”向公众募资,这就符合非法性特征;通过网络、媒体等公开宣传,就体现了公开性;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就是利诱性;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体现了社会性。 二、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 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单位犯罪,要区分单位内部人员的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比如,公司决策层决定以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所获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运营,这就可能构成单位犯罪。而具体执行非法集资行为的员工,如果明知行为违法,也会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三、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 《意见》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此外,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四、关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要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特别是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例如,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证据。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确保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五、关于跨区域案件的管辖 对于涉及多个地区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一般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其他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多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在实际操作中,要加强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