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其他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有哪些?

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听说有一些情况是不用加收滞纳金的。我不太清楚除了常见的那些,还有哪些其他情形属于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详细情况,避免在税务处理上出现不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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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滞纳金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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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在税收领域,滞纳金就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 根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多种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比如,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举个例子,如果税务机关错误地解读了税收政策,导致纳税人少缴了税款,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 又比如,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也就是说,当纳税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按照规定补缴了已抵扣的税款,就不用缴纳滞纳金。 再如,由于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加收。这是因为这种情况并非纳税人主观上不履行纳税义务,而是客观的系统故障导致的,所以不应让纳税人承担滞纳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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