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在哪些情形下不予加收滞纳金?
在税收征管中,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所加收的款项,本质上是一种执行罚。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税务局是不予加收滞纳金的。
首先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例如,税务机关错误地适用了税收政策,导致纳税人少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补缴税款时无需缴纳滞纳金。
其次是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是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票,在被追缴已抵扣税款时不用缴纳滞纳金。
再者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 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包括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经批准延期缴纳期间是不会加收滞纳金的。
另外,纳税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若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比如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发现自己少申报了收入,主动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这种情况就不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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