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后该如何分配?


在探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后如何分配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没有明确约定是赠与一方的,那么一般会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其次,如果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父母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例如,父母出资买房时,签订了书面的赠与协议,明确表明该房产是赠与自己子女的,那么离婚时该房产就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该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如果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后的分配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产权登记情况以及是否有明确约定等多种因素。在实际处理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