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汇票追索权的关系人有哪些?

我在商业交易中收到了一张汇票,现在汇票到期无法兑现,我想行使汇票追索权,但不清楚这里面涉及哪些关系人。我想知道具体有哪些人在汇票追索权里扮演着不同角色,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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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票追索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汇票追索权的关系人。 首先是追索权人,也就是享有追索权的人。追索权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最后的持票人。简单来说,就是汇票流转到最后,手上持有这张汇票的那个人。当汇票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或者在到期前出现法定的情况,比如承兑人拒绝承兑等,最后持票人就有权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二类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比如背书人在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就取得了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此时该背书人就可以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然后是被追索人,即受到追索权人追索的人。被追索人也包含几种情况。一是出票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有义务按照票据金额向持票人进行清偿。《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二是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当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就需要对持票人承担清偿责任。此外,保证人也可能成为被追索人。如果汇票有保证人,当被保证的汇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保证人可以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了解汇票追索权的关系人及其权利义务,对于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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