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不同诉讼程序中都有哪些称谓?


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里有着不同的称谓,下面将分别为你介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三大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情况。 首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在第一审程序中,提起诉讼的一方被称为原告,而被诉的一方则是被告。例如,张三认为李四欠他钱不还,向法院起诉李四,此时张三就是原告,李四就是被告。如果被告提起反诉,那么提起反诉的被告就成为反诉原告,原来的原告则成为反诉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则称为被上诉人。到了执行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方是申请执行人,而被执行的一方就是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这些不同阶段当事人的称谓和相应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规定,保障了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 接着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在公诉案件中,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的是人民检察院,而涉嫌犯罪的人在被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则称为被告人。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五,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王五就成为被告人。在自诉案件中,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是自诉人,而被起诉的一方是被告人。刑事诉讼的这些称谓区分,明确了不同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最后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在行政诉讼中,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某企业认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不合理,向法院起诉工商局,该企业就是原告,工商局则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诉讼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不同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是根据诉讼的性质、阶段和当事人的地位来确定的,准确了解这些称谓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