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我和朋友一起开了家合伙企业,最近企业经营出了点问题,欠了不少债。我想知道合伙企业在偿还债务的时候,是按照什么顺序来的呢?要是顺序没弄清楚,怕会有法律风险,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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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合伙企业债务,就是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外欠下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则是合伙人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这意味着,当合伙企业有债务时,第一步是用合伙企业自身拥有的财产来偿还,比如企业的设备、资金、货物等。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会涉及到后续的清偿问题。 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人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继续偿还企业剩下的债务。这里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剩余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合伙人承担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而对于合伙人个人债务,《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同时,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样规定是为了区分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保障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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