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对方就可能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的胜诉权可能会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在交通事故中,伤者当时就知道自己受伤且明确了侵权人,那么诉讼时效就从受伤当天开始计算。但在某些情况下,权利受损害的事实和加害人并不是立即就能确定的。例如,一些人身损害可能存在潜伏性,当时并未发现,而是在一段时间后才被诊断出来。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损害和加害人时起算。 另外,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不过,这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并且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比如,权利人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就有可能符合延长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如果权利人已经处于应当知晓权利受侵害的状态,如侵权行为已经公开,周围人都知道,即使权利人声称自己不知道,法院也可能认定其应当知道。因此,当发生人身损害后,权利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尽早收集证据,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带来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