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个人名义就公司欠款出具欠条是否应承担责任?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之前为了和合作方处理业务方便,以个人名义就公司的欠款给对方出具了欠条。现在对方拿着欠条找我还钱,我觉得这是公司的欠款,不该我还。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我这种以个人名义就公司欠款出具欠条的情况,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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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承担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以个人名义就公司欠款出具欠条是否应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而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以个人名义就公司欠款出具欠条的情况下,如果个人是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出具欠条,且债权人也知晓该个人是代表公司进行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就构成了代理行为,相应的债务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例如,个人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其处理该笔欠款事宜,债权人也查看了授权书,此时个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个人没有公司的授权,却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且债权人并不知晓该欠款实际是公司的债务,那么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个人就是债务人。这种情况下,个人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即使事后个人能够证明该欠款是公司的债务,但在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免除个人的还款义务。 另外,如果个人在出具欠条时,有证据表明其是为了公司利益,且公司事后对该行为进行了追认,那么债务责任也会由公司承担。比如,公司在知晓该欠条事宜后,通过书面文件或者实际行动表示愿意承担该笔债务。 总之,以个人名义就公司欠款出具欠条是否应承担责任,要综合考虑个人是否有公司授权、债权人是否知晓真实情况以及公司是否追认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个人在处理涉及公司债务的事务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权限,并保留好相关的授权文件和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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