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被出质人取回,质押权是否还生效?


要判断质押物被出质人取回后质押权是否还生效,需要从质押权的基本概念、设立条件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出质人把东西交给质权人,作为还钱的保证,如果出质人不还钱,质权人就可以处理这些东西来拿到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表明,质押权的设立是以质押物的交付为要件的。也就是说,只有当出质人把质押物交给质权人占有后,质押权才正式成立。这里的交付是一种转移占有,意味着质权人对质押物有实际的控制权。 在质押关系存续期间,质权人对质押物享有占有权。这种占有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而如果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取回质押物,这种行为是对质权人合法占有权的侵犯。从法律原理上讲,质权的存续与质权人对质押物的占有是密切相关的。当出质人取回质押物后,质权人丧失了对质押物的占有,质押权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 不过,对于质押物被出质人取回后质押权是否绝对无效,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情况。一种观点认为,质权人丧失对质押物的占有,且不能恢复占有时,质押权消灭。例如,如果出质人取回质押物后将其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导致质权人无法再追回质押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质押权可能会因无法实现而消灭。因为质权的本质是通过对质押物的处置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质押物已经无法被质权人控制和处置,质押权的目的就难以达成。 另一种情况,如果质权人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法院起诉要求出质人返还质押物)恢复对质押物的占有,那么质押权仍然有效。因为质权的设立和存续虽然以占有为要件,但如果只是暂时丧失占有,并且能够恢复,那么质权的基础并没有被根本破坏。质权人可以依据质押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返还质押物的责任,一旦恢复占有,质押权就可以继续发挥其担保作用。 综上所述,质押物被出质人取回后,质押权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质权人无法恢复对质押物的占有,质押权可能会消灭;如果质权人能够恢复占有,质押权仍然有效。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出质人擅自取回质押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