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后还有营养费和护理费吗,该怎么算?
我之前出了意外受伤住院,现在准备出院了。但身体还没完全恢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知道出院后还能不能主张营养费和护理费。也不清楚这两项费用具体该怎么计算,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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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后是否还有营养费和护理费以及如何计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来看营养费。营养费是为了帮助伤者恢复健康,在饮食上额外补充营养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在出院医嘱中明确建议需要加强营养,那么受害人出院后通常是可以主张营养费的。一般来说,营养费的计算没有统一的标准,法院通常会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定。常见的计算方式可能是按照一定的天数乘以每天的营养费用标准,这个标准可能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 再说说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生活不能自理时,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根据上述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如果出院时受害人仍然需要护理,比如生活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就可以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护理费的计算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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