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起诉请求分割保险金,哪些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保险的类型、购买时间、缴费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所得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而保险金作为一种财产形式,其归属也遵循这个大原则。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如果是分红型、投资型保险,这类保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部分,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购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每年都会有一定的分红。在离婚时,这些已经获得的分红以及保险账户中累积的价值增值部分,就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这部分收益是在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基础上产生的,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如果是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在某些情况下,保险金也可能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比如,夫妻用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虽然保险的受益人为子女,但在保险合同未履行完毕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分割保险金给夫妻双方,而是在考虑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合理分配。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因为这类保险金是对一方身体伤害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旨在保障受伤一方的生活和康复。例如,一方因交通事故获得的意外保险赔偿,这笔保险金应归该方个人所有。 总之,离婚后起诉请求分割保险金时,要准确判断哪些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具体的保险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