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还会有对方的份吗


在法律层面,离婚后财产是否还有对方的份,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或者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会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要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后该财产仍然归该方所有,对方是没有份的。例如,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如果在离婚后发现还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后如果发现有这种情况,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