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庭的权力有多大?


审判监督庭是法院内部专门负责审判监督工作的部门,它的权力在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从对生效裁判的审查权来看,审判监督庭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法院提出申诉时,审判监督庭就会对申诉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审判监督庭会对申诉材料进行细致研究,判断是否存在法定的再审事由。 关于决定再审的权力,若经过审查,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审判监督庭有权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监督庭在这个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审查和推动工作。 审判监督庭还具有对再审案件的审判权。一旦再审程序启动,审判监督庭会重新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它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这一权力保障了当事人在发现生效裁判可能有误时,有获得重新审理的机会,进一步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此外,审判监督庭还承担着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它可以通过总结审判监督工作经验、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指导下级法院正确开展审判监督工作,保证整个法院系统审判监督工作的统一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