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房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预购房合同违约金是指在预购房屋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同时补偿守约方可能遭受的损失。 关于预购房合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一个固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那么通常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例如合同约定若购房者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需按照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这就是明确的约定。 要是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的确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房屋价格的波动、守约方为购房所支出的费用(如中介费、定金利息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违约行为导致房屋价格上涨,使得守约方需要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同类房屋,那么价格差可能会被认定为实际损失的一部分。 不过,法律也规定了违约金调整的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里“过分高于”一般是指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降低;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也可以请求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