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具体来说,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这里的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然后是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不过,补充医疗保险并不等同于商业健康保险,目前并没有普遍适用的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除非该补充医疗保险符合特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条件。 综上所述,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在符合规定标准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通常无普遍的税前扣除政策,仅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有特定扣除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