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的原则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中,管辖法院的确定对于诉讼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在管辖规定上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住所地,简单来说,就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张三户籍在甲市,但他为了工作已经在乙市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乙市就是他的经常居住地。 该原则的意义在于,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当当事人在经常居住地有相对稳定的生活和社交圈子,相关的证据、证人等可能都集中在经常居住地。如果坚持由住所地法院管辖,可能会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诸多不便。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合同的履行地可能与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一致,在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下,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经常居住地法院优先管辖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要确定经常居住地并非总是那么容易。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常见的证据包括居住证、租房合同、社区证明等。比如李四起诉王五,王五的住所地在丙市,但王五称自己在丁市已经居住了一年多,此时王五就需要提供在丁市的居住证明,如当地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租房合同等,以证明丁市是其经常居住地,从而让丁市的法院获得管辖权。 此外,如果存在多个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一般以起诉时当事人正在居住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例如,赵六曾经在戊市居住了两年,后来又到己市居住了一年,在己市居住期间发生了纠纷被起诉,那么通常由己市的法院管辖。 总之,‘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当事人在遇到诉讼问题时,应当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原则,确保自己的案件能够在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