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原则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这意味着不能只盯着外观设计的局部细节,而是要从整体上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进行观察和比较。打个比方,就像看一幅画,不能只看某一个小角落,而是要全面地欣赏这幅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也就是说,要从整体上看两者给人的视觉印象是否相似。 其次是要考虑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这里所说的一般消费者,是指对该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有一定了解,但又不是专业的设计人员。比如对于手机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就是那些经常使用手机、对手机外观有一定审美和认知的普通用户。在判断是否侵权时,是以这类一般消费者的眼光来看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似。因为法律认为,普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通常是根据整体的视觉印象来选择的。 再者是要排除功能性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为了实现产品的特定功能而不得不采用的设计。例如,汽车的车轮设计,主要是为了实现车辆的行驶功能,这种设计就不能作为判断外观设计侵权的主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对于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对于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这也说明在判断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排除那些功能性的、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不大的设计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