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环境侵权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什么?
特殊环境侵权适用法律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特殊环境侵权案件中,不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降低了受害人的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一家工厂排放的废水导致周边鱼塘里的鱼死亡,即使工厂声称自己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能够证明鱼的死亡是由其排放的废水造成的,工厂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由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受害人往往很难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在特殊环境侵权中,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污染者实施了污染行为,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可以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污染者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的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这一规定体现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例如,在一个大气污染导致居民患病的案件中,居民只要证明工厂排放了污染物,自己患上了相关疾病,并且该疾病与工厂排放的污染物之间可能存在联系,就可以初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工厂需要承担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再者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特殊环境侵权诉讼中,由污染者承担部分举证责任。污染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只需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初步举证,而污染者则需要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水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农作物因水污染受到损害,以及附近有工厂排放污水的事实,而工厂则需要证明其排放的污水与农作物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
最后是公平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污染者没有过错,受害人也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但如果不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会显失公平。此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不过,公平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较为谨慎,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害的程度等。例如,在一些突发的、不可预见的环境事件中,污染者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但受害人遭受了重大损失,法院可能会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污染者给予受害 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特殊环境侵权适用的这些法律原则,旨在平衡污染者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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