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新增内容?
我最近遇到点和行政部门相关的事儿,想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听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新增,我不太清楚具体新增了哪些方面。我就想知道新增的这些内容,我这情况能不能适用,所以想了解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新增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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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指的是法院能够受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通俗来讲,就是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被老百姓告到法院去。 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新增。其中,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增了一些具体情形。比如,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这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像限制某类企业进入特定市场等,相关利益主体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也被明确可诉。举例来说,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合法依据就要求企业或者个人缴纳费用、提供劳务等,当事人就有权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新增了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情形。这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与行政机关签订协议后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比如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不按照补偿协议进行补偿或者擅自变更协议内容,被征收人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 这些新增的受案范围扩大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也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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