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是法定从重情节还是酌定从重情节?
我想了解下,有前科的人在量刑的时候,到底是法定必须从重处罚,还是法官可以根据情况来决定是否从重处罚呢?我身边就有这样的情况,所以特别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希望能有个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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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法定从重情节”和“酌定从重情节”的概念。法定从重情节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并对犯罪分子从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情形,法官在量刑时就应当对犯罪分子加重处罚。而酌定从重情节则是指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法官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对犯罪分子从重处罚的情节。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直接将前科规定为法定从重情节。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一般累犯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累犯也是一种有前科的情况,并且对于构成累犯的,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对于不构成累犯的前科情况,通常属于酌定从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犯罪次数等因素,酌情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从重处罚。例如,如果前科犯罪与本次犯罪性质相近,或者前科距离本次犯罪时间较近,法官可能会认为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大,从而在量刑时适当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前科不一定是法定从重情节,构成累犯的前科是法定从重情节,不构成累犯的前科属于酌定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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