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又是累犯又有前科是否可以重复评价?

我涉及一个案子,我之前有过犯罪记录属于有前科,而且这次犯罪按照法律规定还构成了累犯。现在在量刑的时候,司法机关好像要把前科和累犯这两个情况都拿来考量。我就想问问,这前科和累犯能重复评价吗?会不会对我量刑太重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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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对于又是累犯又有前科能否重复评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累犯和前科的概念。前科指的是曾经因为犯罪而受到过刑事处罚的情况,简单说就是有过犯罪的“黑历史”。而累犯则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对于前科和累犯的评价应当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这个原则的意思是,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不能对同一事实或者情节进行两次或者多次的评价。如果前科的事实已经在认定累犯时被考虑进去了,那么在量刑时就不能再将这个前科作为一个独立的从重处罚情节来重复评价。 不过,如果前科所涉及的犯罪事实与认定累犯的犯罪事实没有关联,并且该前科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量刑时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当考虑,但也不是简单的重复评价。例如,一个人十年前有过一次盗窃罪的前科,之后刑满释放。在刑满释放后的第三年又犯了抢劫罪,构成累犯。这里在认定累犯时主要依据的是前后两次犯罪的时间间隔和刑罚条件等,而之前的盗窃罪前科在性质上与此次抢劫罪没有直接关联,在量刑时可以结合整体情况,在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量该前科所反映出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总之,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法律规定和原则,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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