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利息纠纷有哪些类型,民间借贷案举证责任如何认定?


在民间借款活动中,利息纠纷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认定对于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民间借款利息纠纷的常见类型。 第一类是利息约定不明确的纠纷。在很多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只是口头约定了利息,或者在借条等书面文件中对利息的表述模糊,比如只写了“利息按市场行情”,但没有明确市场行情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这就意味着,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就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利息。 第二类是利息过高的纠纷。有些出借人会约定过高的利息,以获取高额回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超出这个标准的利息部分,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第三类是复利纠纷。复利就是我们常说的“利滚利”,即把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复利的计算容易引发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接下来谈谈民间借贷案举证责任的认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事实存在以及约定了利息,就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比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来证明借款金额、利息约定等情况。 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借款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比如借款人拿出还款的转账记录、收条等,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 如果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此时,出借人就需要进一步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总之,在民间借贷中,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借贷行为,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当发生纠纷时,要了解自己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