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缓刑罪犯的考察与处理都有哪些呢?


缓刑,简单来说,就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在我国,缓刑制度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考察处理程序。 首先,考察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意味着社区矫正机构是对缓刑罪犯进行考察的主要主体。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它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 其次,考察的内容。主要是考察缓刑罪犯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缓刑罪犯在缓刑期间能够遵守社会秩序,积极改造。 然后,考察的处理结果。如果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遵守相关规定,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是对表现良好的缓刑罪犯的一种积极处理方式。 然而,如果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要把新罪或漏罪与原来的罪行合并处罚。 另外,如果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对于不遵守规定的缓刑罪犯,将依法恢复执行原判刑罚。 总之,对缓刑罪犯的考察与处理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过程,其目的在于既给予罪犯一定的改过自新机会,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