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我在一家公司试用期工作了一段时间,感觉这份工作不适合我,打算辞职。我想了解下,在试用期辞职的话,能不能要求公司给我经济补偿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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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试用期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经济补偿是什么。经济补偿是在某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一般来说,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在大部分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这就好比你主动决定不继续在一个地方工作了,通常是不能要求对方额外给你钱作为补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属于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以此为由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试用期辞职是否能要求经济补偿,关键在于辞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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