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有经济补偿?

我在一家公司试用期,最近公司说要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该不该给我经济补偿呢?不太清楚试用期解除合同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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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用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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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有经济补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规定的各项条件,比如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并且用人单位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确实不满足这些条件。例如,某公司招聘程序员,要求熟练掌握特定编程语言,而试用期员工经测试无法达到该要求,公司就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也就是说,若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随意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明确自己的权益,若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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