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存在哪些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而相关司法解释在实际应用和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从赔偿范围来看,目前司法解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清晰和全面。比如,对于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像网络暴力、信息泄露等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否能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对于很多非合同违约导致的新型侵权场景下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性,司法解释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司法解释缺乏具体且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实际审判中,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往往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可能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差异较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一些确定赔偿数额要考虑的因素,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等,但这些因素较为笼统,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统一的计算方法。 再者,司法解释在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方面也存在一些模糊之处。例如,对于胎儿在母体中受到侵害导致出生后存在精神损害的情况,胎儿是否能作为独立的主体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另外,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中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哪些近亲属有权主张、主张的顺序等问题,虽然有一定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争议。 最后,在举证责任方面,对于受害人来说,证明精神损害的存在以及损害的程度是比较困难的。司法解释对于精神损害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规定不够细致。目前受害人往往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但精神损害本身具有主观性和无形性,这使得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从而影响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实现。





